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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房产中介遇客户“跳单”,荥阳法院悉心来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20 17:09:14


            买卖二手房,在享受了中介服务后,买卖双方撇开中介私下交易,中介费能不交么?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跳单”引发的中介费纠纷案,既帮助房产中介公司追回了中介费,也向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据了解,房屋业主张某通过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并进行房产交易,原告两家中介公司根据被告张某需求联系到了被告买方毛某。两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多次就房屋出售的具体信息进行沟通,协助双方进行看房、洽谈买卖事宜、修改买卖合同条款等,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合法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其后,张某向中介公司表示暂不出售涉案房屋,原告秉着服务客户的准则,向被告张某、毛某退回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约协议书》,约定被告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违反本约定的,视为原告完成居间服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退服务费。但原告后来却发现,被告张某、毛某在《解约协议书》生效期间,私下又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荥阳市人民法院认定, 原告就涉案房屋交易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涉案房屋最终过户成功,被告张某、毛某主观上虚构房屋交易违约的事实,骗取原告已收取的中介费用,已然实质性地违反原、被告签署的《解约协议书》等协议的约定,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即办案法官向被告做了大量调解沟通工作,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向被告辨法析理,最终被告张某、毛某同意并当场返还给原告中介服务费,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荥阳市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引导群众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荥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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