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义马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姚某亮、孟某亭与苏某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之子姚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苏某平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二原告之子当场死亡。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苏某平与二原告之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肇事中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判令被告苏某平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356.4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执行过程】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某平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亮、孟某亭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苏某平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义马法院于2014年至2018年三次将被执行人苏某平拘留15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儿子在该事故中身亡,申请人生活无人照顾,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只能靠打零工为生,生活极其困难,针对申请人的情况,义马法院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针对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体现司法执行的温暖和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