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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委、省政府和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部署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含公告)、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以承办法官的通知为准,请各位诉讼参与人保持通讯畅通。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请优先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glzzly.com)等途径线上办理,尽量避免现场办理,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调处纠纷,可以选择“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中的“诉前调解”模块进行在线调解,提交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到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前来办理,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请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做好测量体温、询问身体状况等相关检查。五、2020年3月2日后,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如期参加庭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延期申请,由承办法官依法另行安排、决定庭审时间。六、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等合法安全的方式办理,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部分案件需要线下查控和现场执行的,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延期,敬请谅解。特殊时期,义马法院全体干警将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服务,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在大家的一起努力下,我们一定会打赢这场战争!工作期间立案事宜联系电话:12368,0398—5653362;执行事宜联系电话:03798—5653302;其他事宜联系电话:0398—5832272。义马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对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鉴于本案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取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信息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机关三门峡市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975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继中,现有法人、自然人股东15个。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隔膜、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机电设备进出口业务、锂电池及锂电池材料进出口业务。该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是因为负债过重,涉诉查封较多,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报名条件1、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3、申报机构曾担任管理人办理过多起破产案件,并具有丰富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经验。三、申报材料1、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到本院现场报名,书面提交加盖本机构公章申请书(一式七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姓名、学历、执业经历和主要业绩。(3)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业绩,参与本院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势。(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声明。(5)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对突发事件和信访稳定工作的应对预案,以及其他建议和意见。(6)管理人报酬方案及依据,应写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扣减的比例,并就该报酬方案出具承诺书加盖本机构的公章。(7)是否同意垫付前期破产费用及同意垫付的数额,管理人应就同意垫付前期破产费用数额出具承诺书加盖本机构的公章。(8)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2、申报机构以往曾担任管理人办结过多少起破产案件,应在报名时现场提交办结案件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当场核对。3、申报机构应提交承诺书,写明:承诺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规定,申报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报机构应在承诺书加盖公章。四、选任规则本次选任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申报机构应在竞选会议上对其规模实力、团队设置、经验业绩、工作思路和方案、报酬报价、破产费用垫付等进行现场陈述。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投票,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择优指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其次指定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仅有一家中介机构申报的,经本院审查符合条件,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下午17:30报名地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402办公室联 系 人:刘骁晨联系电话:0398-5653315,13253923867。本次选任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398-5653368。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 义马市人民法院 2022年全年行政案件发生及分布情况 2022年度,义马市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件(含2021年旧存1件),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5件,共计26件。结案26件,结案率达100%。 从执法主体分类,行政诉讼涉及公安、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案件各2件,涉及水利、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案件各1件。在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生态环境案件5件,涉及城市管理4件,涉及水利、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案件各2件。涉及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案件增多。 从结案方式看,在行政非诉审查15件案件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11件,准予执行率达73.3%,仍有4件因行政执法主体错误、行政处罚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等原因被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与去年相比,裁定不准予执行率有所上升,说明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的程序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行政诉讼案件11件中,经协调,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含按撤诉处理)6件,占比54.6%,裁定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的3件,占比27.3%,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2件,占比18.1%。该组数据显示出行政执法水平逐年提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得到人民法院维持,同时,仍有近百分之二十的案件存在事实认定、证据把关及程序不当等原因被撤销,为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人民法院助推政府依法行政作用凸显。 从办案效率看,11件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4.5天,15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平均审查天数12天。与去年同比缩短22.5天和6.5天。工作效率有较大提升。 从办案质量看,2022年年度办结的15件非诉审查类案件,仍保持0复议记录。办结的11件行政诉讼案件,上诉2件,加上去年上诉1件统计在今年,上诉案件数共3件,上诉率为27.3%,服判息诉率暂达72.7%(尚有1件未过法定上诉期限)。中院全部维持原判,改判发回率为0。我院行政案件质量常年保持0复议、0改判、0发还记录。 结合审判工作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全年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2件4条,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堵塞工作漏洞,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声。
        · 2021年度 义马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义马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义马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义马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义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四)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五)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六)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义马市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九)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二)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四)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义马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5个:一、立案庭二、综合办公室、三、政治部四、执行局五、综合审判庭(1、刑事审判团队2、行政综合审判团队3、民事调解+速裁第一团队4、民事调解+速裁第二团队5、民事调解+速裁第三团队6、民事办案第一团队7、民事办案第二团队8、信访申诉团队)现有编制66个,其中中央政法编制49个,行政工勤编制4个,事业编制13个,年末实有人数59人。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义马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纳入本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 1 个,具体是义马市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均为2954.23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07.58万元,增长37.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2954.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54.23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2954.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20.26万元,占78.5%;项目支出633.97万元,占21.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2954.23万元。与上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07.58万元,增长37.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54.2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07.58万元,增长37.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增加。 (二)结构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54.2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2711.55万元,占9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1.91万元,占5.2%;卫生健康(类)支出29万元,占1%;住房保障(类)支出61.77万元,占2%;。 (三)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69.3万元,支出决算为2954.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52.6%。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581万元,支出决算为2077.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57.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且2021年度预算编制不够准确。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年初预算为161万元,支出决算为204.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且2021年度预算编制不够准确。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00万元,支出决算为346.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3.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且2021年度预算编制不够准确。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42.7万元,支出决算为9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5.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73.8万元,支出决算为59.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42.1万元,支出决算为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8.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7.保障住房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68.7万元,支出决算为61.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20.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18.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201.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8.5万元,支出决算为43.15万元,完成预算的73.8%。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0%,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43.15万元,完成预算的73.8%,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0%,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初预算为58.5万元,支出决算为43.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购置车辆0台。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3.1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2021年期末,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3.公务接待费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为942万元,支出决算为2711.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87.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是估算、计划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存在差异。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6.5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1.4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期末,我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预算和财务管理完成情况、绩效管理完成情况: 年度履职目标相关性、工作任务科学性、绩效指标合理性达标;预算编制完整性达标,专项资金细化率95%,预算调整率69%,结转结余率15%,三公经费控制率90%,政府采购执行率90%,决算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管理制度健全性、决算预决算信息公开性、资产管理规范性达标;绩效监控完成率,绩效自评完成率,部门绩效评价完成率,评价结果应用率局均为100%。其中,预算调整率过高,未完成预定目标。 2.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履职目标实现情况: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标。 3.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履职效益完成情况、满意度情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案件当事人满意度达标。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单位2021年共有绩效自评项目三个,分别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72.2万元、2021年诉讼费退费398万元及202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2万元。以上三个项目预算执行率高,均完成绩效监控设定目标。通过以上项目的实施,使得审判业务资金得到持续保障,审判工作质量得到提升,人民满意度持续提升,促进了社会稳定。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年末结转: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年末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完毕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实施,不需要再使用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继续使用的资金。 附件:2021年度义马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2022年义马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 义马市人民法院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义马市人民法院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附件: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一、2022年部门收支预算表二、2022年部门收入预算表三、2022年部门支出预算表四、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七、2022年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八、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九、2022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十、项目支出预算表十一、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十二、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义马市人民法院概况一、义马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义马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义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 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三) 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四) 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五) 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六) 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义马市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七) 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八) 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九) 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十) 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一) 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十二) 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十三) 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十四) 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二、义马市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义马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立案庭、综合办、政治部、执行局、综合审判庭等机构的预算。院属单位包括: 义马市人民法院群众工作便民法庭(下属事业单位)、义马市人民法院千秋人民法庭(派出法庭)。 第二部分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总计1753万元,支出总计1753万元,与2021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583.7万元,增长49.92%。主要原因:根据2021年度实际收入情况,预估2022年收入增加;支出增加583.7万元,增长49.92%。主要原因:根据2021年度实际支出情况,预估2022年支出增加。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合计17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753万元。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支出合计17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2.3万元,占63.45%;项目支出640.7万元,占36.55%。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753万元,与 2021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583.7万元,增长49.92%。主要原因:根据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收支情况,预估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增加。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7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2.3万元,占63.45%;项目支出640.7万元,占36.55%。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112.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905.4万元,占81.4%;公用经费支出206.9万元,占18.6%。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8.5万元。2022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与2021年相比无变化。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与2021相比无变化。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1519.3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2021年期末,义马市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第三部分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义马法院:附件1-附表:部门预算草案附表
        · 义马市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暂停线下诉讼信访活动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走访及信访接待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自2022年1月11日起,义马市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立案、网上交费。 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glzzly.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或者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秋路中段义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72300,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倡通过线上调处纠纷。 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办理。 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方式进行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也可以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会通过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五、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开庭,采取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具体开庭时间、方式等由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参加诉讼的,应提前与承办法官联系,申请延期审理。 六、信访申诉。 1.电话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拨打义马市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中心电话:0398-5653334。 2.邮件信访。请将信访申诉材料、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秋路中段义马市人民法院信访团队,邮政编码472300,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信访”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本院线下诉讼活动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义马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附:义马市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审判、执行联系电话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立案事宜联系电话: 0398-5653362 18503988311 送达事宜联系电话: 18539811223 13193972017 诉前调解团队: 0398-5653391 18503988511 民事调解速裁第一团队: 0398-5653283 13253973686 民事调解速裁第二团队: 0398-5653398 18539803299 民事第一团队: 0398-5653395 13137971910 民事第二团队: 0398-5653392 18539811256 刑事团队: 0398-5653336 18503988211 行政综合团队: 0398-5653329 18503988377 信访团队: 0398-5653334 15539871561 执行局: 0398-5653302 13103981555 其他事宜联系电话: 0398-5832272 18503988355
        · 义马市人民法院 义法〔2021〕44号 关于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及时高效,能一两秒钟到达对方系统;二是成本低,可用免费的电子邮箱进行传输;三是便捷,受送达人可用手机随时查看。因此,电子送达方式是对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重要补充,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文书送达效率。 一、电子送达是适应新情况、新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受送达人外出打工、出差、旅游、迁徙等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法院送达成本的提高,使委托送达面临更多的困惑。传统的送达方式成本高,周期长,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审执效率的提高。现在网络、手机普遍应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方便快捷,加之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电子送达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和条件。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合乎社会发展和社情民意,并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是对传统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及附卷。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要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固定确定。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及通话、接通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发件箱中送达邮件内容,并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及时固定发送成功信息,并打印成书面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箱。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四、因系统资源限制,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将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删除。如需再次使用,人民法院将另行开通。 五、咨询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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