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与霍某是邻居,但后来双方因误会产生矛盾。2021年某日,霍某在其共同居住的小区及机关单位门口等公共场所张贴8份侮辱诽谤辱骂冯某的小字报。在冯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派人进行调查后,认定了霍某违法诽谤他人的事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霍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冯某因气愤而导致心脏病及偏瘫病情加重,住院治疗花费三千多元,还留下了头痛、胸痛后遗症,该事件对冯某身体及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为此,冯某将霍某诉至法院,要求霍某进行赔偿。
霍某辩称,虽然自己张贴了侮辱诽谤冯某的小字报,但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在民警的教育下,向冯某道了歉,并且还张贴了道歉信。自己可以再次向冯某道歉,但因冯某本身就有疾病,并非因此事而造成,因此对冯某医疗费诉求不认可。
法院审理
后经法官耐心沟通调解,霍某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他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同意当庭对冯某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冯某表示,接受霍某道歉,并同意霍某分两笔支付2000元的赔偿方案,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权利类型,它包括:(1)名誉保有权,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一是保持自己名誉不降低;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变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保护人格权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日常生活中,发生误会时要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交流,双方交流出现障碍时可以求助共同朋友或者寻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以达到握手言冰释前嫌目的,千万不要一时冲动通过网络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侮辱诽谤辱骂对方的文字、图片材料来泄私愤。因为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本案中霍某仅凭自己的臆想猜测就诽谤冯某,还侮辱辱骂冯某及家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冯某因此事个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在同事邻居亲友等熟人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冯某为此起诉霍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是保护个人人格权、维护个人公众形象的法律救济行为。
另外,就本案而言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诉讼请求一定要合法合理。本案中,冯某所说的因霍某诽谤辱骂而引发疾病的住院治疗费,这个费用是需要提供相应关联性证据证明的,如不能提供或提供有困难,则起诉时就要慎重考虑,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风险。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因牵涉到赔礼道歉,能引导双方调解、和解来化解纠纷是最为合适的,能够减少双方的对抗冲突,利于裁判履行和双方以后的工作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