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新浪
          微信
        法院公告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讼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洽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推进和谐平安叶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县法院、县工会牵头作用,鼓励各人民法庭和工会发挥职能作用,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 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 调解为主” 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要目标 逐步完善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使诉前调解制度优势更加突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街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建立健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 (一)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沟通联系制度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县法院和工会要明确责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托法院人民调解平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信息录入、网上对接、数据统计、互通共享等信息对接工作,法院向工会通报审理恶意欠薪案件、重大劳资纠纷的情况、难点、热点,工会向法院通报劳动关系状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劳动争议诉调对接、争议处理情况、难点和热点,分析研判劳动争议发展趋势。 建立化解劳动争议联动制度。法院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商请工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工会要认真分析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法治宣传、法律监督等形式,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用工行为,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意见征询制度。法院在出合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等指导性文件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出合涉及职工权益的文件时,充分听取法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文件与法律精神一致。 建立困难职工联合救助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工会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对象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依法帮扶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 (二)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县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也可以在当地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为便于当事人依法快速有效化解争议,根据当地情况,可以采取建立预约调解制度,也可以将调解工作室信息在法院公示。工会要甄选法律知识丰富、调解技巧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会公职律师、工会干部等业务能手,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和释法答疑等工作。 (三)建立工会组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县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指导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工会调解工作室依法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县法院应依法审查并予以司法确认。县法院可以委托工会调解工作室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县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 (四)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委派委托调解机制 法院在收到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到正式立案之前,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职权委派同级工会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对诉前委派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法院可以在立以邀请同级工会调解工作室协助进行调解,对诉中委托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依法立案或恢复审理,作出裁判。 三、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法院和工会要重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要认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主动探索新时代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规律,共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 “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 (二)明确工作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促进稳定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解决劳动争议,促进改革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依法维权、调解优先原则,加强源头预防和化解,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坚持问题导向、助力发展原则,对在典型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疏导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司法环境。 (三)推进队伍建设。工会要进一步深化调解工作室建设,以“购买服务+志愿者” 的方式,引导劳动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法院要加大参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建设和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办培训班、庭审观案后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同级工会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也可摩等形式,提升他们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责任落实。县法院、工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讼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法院为工作室提供调解专用场所、业务培训等基础保障。工会负责调解工作室人员的选派,由各地工会甄选法律知识丰富、调解技巧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会公职律师、工会干部等调解人员。各级法院确定专门联络人,负责接收移送委派委托调解相关材料,协助工作室调阅卷宗、复印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等。工作室负责建立合账、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
        ·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间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渠道尤其是调解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业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在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县工商联和商会组织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享有社会威望的企业家或对企业相关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为特邀调解员,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3.调解必须坚持以自愿合法、平等协商为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中心不得强行调解。 二、明确纠纷调处范围 4.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可对本地企业间或商会组织成员单位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开展调解。 三、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5. 规范行业调解 纠纷企业双方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纠纷,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印章,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6.强化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在《诉前委派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叶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7.注重诉中调解 对于已立案的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委托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在《诉中委托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叶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延长15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及时审理,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派员开展调解工作,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审限。 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8.叶县人民法院、县工商联协作制定工作规划、实行方案和管理规定,根据实行方案建立调解员库。 9.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化解工作。对其接收的诉前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就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回法院;完善调解档案管理,做好调解台账,以供查阅。 10.叶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应不定期商讨、研究重大事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探索多形式合作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引导诚信经营。
        站内检索
         
        · 【暖民心护民生】叶县法院集..
        · 故意撒泼找事,肆意辱骂法院..
        · “诉服关口”前移 助力“基..
        · 叶县人民法院简介
        · 叮!新年礼物送达!叶县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
        · 【诉源治理】节后上班第一天..
        · 叶县人民法院参与春季义务植..
        · 春节收假第一天,叶县法院领..
        · 叶县法院副院长齐勇业节后慰..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叶县昆阳镇九龙路268号  
        联系电话:0375-8099637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