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法官,为我们排除干扰,让我母亲可以暖和的过冬了”,12月25日上午,买某及其母亲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并真挚感谢执行法官李前进,寒冬里留下了温暖的一幕。
2017年10月,家住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的买某购买了本村村民程某的房屋,双方履行了付款和交房义务。本想着,母亲有了宽敞的房屋可以安享晚年。不料,村委会却多方阻挠干扰,将大量障碍物丢弃在买某新购置的房屋门前,造成买某及其母亲居住出行不便。2018年11月,矛盾再次激化,村委用水泥板彻底封堵了买某新居的大门,买某无法居住使用该处房产。
2019年1月2日,买某诉至中站法院,要求村委停止侵权行为。同年3月5日,中站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某村村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站法院立即调派干警强制拆除了水泥板,排除妨碍。
该起案件至此终结,却不想再起波澜。村民麻某出现阻挠,并用车辆及建筑垃圾封堵买某家门。买某无奈,再次求助执行局。执行法官李前进找到麻某,了解到,该处房产门前道路及下水道为麻某出资所修,麻某与买某协商修路费用无果,遂阻挠其出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为彻底化解矛盾,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李前进法官多次找到麻某,劝说其停止侵害行为,引导其回归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同时,李前进法官积极发动村委、民调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力量,对买某及麻某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买某对麻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麻某自行清除障碍物,双方握手言和,至此,矛盾最终得以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