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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11月4日,本院受理该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因本案涉嫌非法集资且公司经营、经营不规范,故本院决定以社会公开、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营业期至2021年6月。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经营:生产、销售肉桂酸、核苷酸。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豫0803破申2号裁定。本院认为,该企业属于精细化工产业,产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且在本区化工园区内设立,申请人与意向战略投资人,债权人等沟通,有破产重整的共同诉求并提交了重整意向和可行性经营方案,为避免社会资源闲置与浪费,避免职工失业,避免出现无担保债权人清偿率过低等情况,申请人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河南省远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二、申报条件1、 申报机构为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的 管理人;2、 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3、 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特别是有处理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件的优先;4、 申报机构可以长期派出到破产案件工作驻地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5、 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三、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予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七份),以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和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经历;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4、管理人报酬方案(能够垫付的破产费用额度)。四、选人规则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的备选破产重整管理人。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人报名期限截止到2019年11月11日17时30分。报名地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王耀辉电话0390-3386997监督电话0391-3386916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或所属村镇社区 选任时间 备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秦健明 男 1982-12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队长 2013-12 靳燕军 男 1976-10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总工会科员 2013-12 张占婷 女 1968-10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信访局副局长 2013-12 王双利 男 1973-11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直机关工委 2013-12 汤晓林 女 1975-05 本科 满族 群众 中站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 2013-12 韩建军 男 1974-12 大专 汉 民革党员 民革中站支部 2013-12 张利萍 女 1967-06 高中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春晓社区委员 2013-12 韩利军 女 1976-0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春晓社区主任 2013-12 区人大代表 侯晓俊 女 1963-04 高中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春晓社区副主任 2013-12 牛晓岚 女 1972-12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春晓社区书记兼主任 2013-12 区人大代表 李莉莉 女 1974-1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丁香社区 2013-12 张 静 女 1985-1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王封办事处瑞丰社区 2013-12 张红玲 女 1972-1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李封街道怡光社区社区委员 2013-12 李桂玲 女 1972-04 大专 汉 群众 李封办事处综治办 2013-12 程 千 男 1989-07 大专 回族 群众 李封办事处综治办 2013-12 夏梦迪 女 1989-03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李封街道办事处 2013-12 刘迎春 女 1976-02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李封办事处紫荆社区书记 2013-12 靳翠红 女 1987-10 高中 汉 群众 李封办事处紫荆社区委员 2013-12 许国旗 男 1970-01 汉 中共党员 李封一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副主任 2013-12 陈荣霞 女 1978-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西王封村党支部副书记 2013-12 靳克雨 男 1963-04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许衡办东王封村 2013-12 赵进财 男 1963-04 汉 中共党员 东冯封党总支部书记监委主任 2013-12 冯志豪 男 1975-08 汉 中共党员 许衡办事处 2013-12 张玉枝 女 1968-06 汉 中共党员 龙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13-12 王 涛 男 1977-09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龙洞街道办事处 2013-12 周素平 女 1979-04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龙洞街道办事处科员 2013-12 张习道 男 1950-06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龙洞街道办事处武钢社区党支部书记 2013-12 胡芬芬 女 1985-09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府城办事处六家作村村委主任助理 2013-12 马丽霞 女 1980-05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妇联主席、团委书记 2013-12 岳爱芳 女 1970-10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府城办事处计生办办公室主任 2013-12 卢红艳 女 1975-11 大专 汉 群众 府城办事处六家作村 2013-12 陈玉峰 男 1979-03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府城办事处 2013-12 马衡衡 男 1990-08 大专 汉 群众 中站区府城办事处 2013-12 屈聪霞 女 1988-10 中专 汉 中共党员 朱村办事处梅苑社区 2013-12 赵玉梅 女 1958-05 高中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朱封办事处梅园社区委员 2013-12 徐 彬 女 1983-11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朱村办事处西苑社区委员 2013-12 李 娜 女 1972-04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李封街道办事处怡光社区委员 2013-12 耿 超 女 1975-02 本科 汉 群众 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 2013-12 裴道军 男 1970-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村信用社副主任 2013-12 田海霞 女 1972-05 大专 汉 群众 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封信用社副主任 2013-12 许海林 男 1972-09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2013-12 郭永军 男 1972-11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2013-12 程明忠 男 1973-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2013-12 王继红 女 1971-12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2013-12 孙 勇 男 1975-03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一分院内二科主任 2013-12 刘作军 男 1963-1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一分院院长 2013-12 连足意 男 1967-11 汉 中共党员 龙翔办事处周窑村党支部书记 2013-12 林允庆 男 1955-03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花月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12 刘卫东 男 1972-09 汉 中共党员 龙翔办事处赵庄村 2013-12 卢成录 男 1950-10 汉 中共党员 龙翔办事处寺后村村委秘书综治主任、治安主任宝鼎厂支部书记 2013-12 孙爱玉 女 1962-10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龙翔办事处东张庄村 2013-12 任丽瑛 女 1974-06 大专 汉 群众 中站区统计局科员 2013-12 李冬青 女 1957-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王封街道办事处丁香社区 2010-05 区人大代表 申玲 女 1968-09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王封街道办事处瑞丰社区 2010-05 区人大代表 张剑伟 男 1978-04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王封街道办事处 2010-05 王金萍 女 1962-08 大专 汉 民建 李封办事处 2010-05 李娜 女 1968-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李封办事处 2010-05 高福兰 女 1964-05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李封办事处 2010-05 区人大代表 许庆霞 女 1963-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东采煤街居委会 2010-05 马玲 女 1973-0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城建局 2010-05 靳保萍 女 1964-05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妇女联合会 2010-05 区人大代表 毋联合 男 1968-02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医院 2010-05 王雪梅 女 1969-07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财税监督局 2010-05 曹进涛 男 1962-07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教育印刷厂 2010-05 区政协委员 许妍 女 1977-10 大专 汉 群众 焦作市龙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0-05 乔燕章 男 1945-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朱村办事处梅苑社区 2010-05 崔民 男 1970-10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许衡中学 2010-05 张平林 男 1962-09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李封办事处向阳社区 2010-05 朱君 男 1983-05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总工会 2010-05 张晓熙 女 1978-01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共青团中站区 2010-05 许爱珍 女 1962-08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跃进路小学 2010-05 王凤梅 女 1958-0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实验小学 2010-05 区政协委员 许继合 男 1958-06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教育局 2010-05 舒耀三 男 1960-01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中州胶带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 2010-05 乔磊 男 1967-12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第八中学 2010-05 区人大代表 闫可敏 女 1970-05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 公司 2010-05 马雪玲 女 1976-10 本科 汉 中共党员 中站区人劳社保局 2010-05 郑新社 男 1956-07 大专 汉 群众 焦作市第十五中学 2010-05 区政协委员 吴天峰 男 1962-11 研究生 汉 中共党员 焦作市第十五中学 2010-05 刘多勇 男 1947-08 大专 汉 中共党员 宏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0-05 买瑛 女 1956-09 大专 回族 群众 朱村办事处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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