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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2021年度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1.2021年度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2.2021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鹤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7个,机构设置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查室)、鹤壁集法庭、姬家山法庭。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本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2个,包括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和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均为1537.69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415.78万元,下降21.3%。主要原因是各项经费拨付不足,开支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1475.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75.51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1491.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1.84万元,占84.6%;项目支出229.87万元,占15.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1537.69万元。与上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415.7万元,下降21.3%。主要原因是各项经费拨付不足,开支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1.7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349.97万元,下降18.9%。主要原因是优先使用了上年结转资金。 (二)结构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1.7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1067.78万元,占7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2.63万元,占4.9%;卫生健康(类)支出44.51万元,占3.0%;住房保障(类)支出42.99万元,占2.9%。 (三)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18.80万元,支出决算为1491.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42%。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813.20万元,支出决算为837.9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在本年支付。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上一年结转0.84万元。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它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29.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该项资金用于项目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34万元,支出决算为30.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在本年支付。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3万元,支出决算为42.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在本年支付。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62.6万元,支出决算为44.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在本年支付。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56万元,支出决算为42.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在本年支付。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61.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82.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79.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3.08万元,支出决算为43.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不存在差异。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0%,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43.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0%,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不存在差异。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初预算为43.08万元,支出决算为43.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不存在差异。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购置车辆0台。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3.0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运行维护支出。2021年期末,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3.公务接待费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不存在差异。其中: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2020年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2020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0个、来宾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为193.7万元,支出决算为279.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增加两个法庭物业费;二是法院案件送达难度增加,专递费增加;三是今年法制宣传加大,宣传费用增加。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期末,我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其中: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1年我单位对2021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资金中办公办案经费进行绩效管理工作,涉及资金503.1万元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数量指标:2021年书记员数量15人。 质量指标:诉讼案件结案率84.12%。 时效指标:诉讼费退费周期能保障在15个工作日内。 效益指标: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服务,积极提高诉讼费退费进度,守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 满意度指标:执法工作满意度及当事人对退费进度满意度稳步提升。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年末结转: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年末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完毕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实施,不需要再使用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继续使用的资金。 附件:1.2021年度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2.2021年部门预算表 2021年度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 2021年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七)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八)负责全院财务预算管理及分配。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鹤壁市鹤山区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政治处、综合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执行局、立案庭、综合审判庭、姬家山人民法庭、鹤壁集人民法庭。 下设事业单位1个,包括: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1018.8万元,支出总计1018.8万元。与2020年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增加230.6万元,升高29.26%。 收入、支出情况均与2020年相比有所升高。主要原因是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101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18.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与2020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230.6万元,升高29.26%。 收入情况与2020年相比有所升高。主要原因是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101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41.4万元,占92.40%;项目支出77.4万元,占7.6%。与2020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230.6万元,升高29.26%。 收入、支出情况均与2020年相比有所升高。主要原因是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018.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0年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增加230.6万元,升高29.26%。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018.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813.2万元,占79.8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7万元,占8.54%;卫生健康(类)支出62.6万元占6.14%;住房保障(类)支出56万元,占5.5%。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4万元。 与2020年相比减少47万元,减少87.04%。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经费情况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93.7万元,主要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等。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鹤壁市鹤山区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鹤壁市鹤山区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通告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序恢复线下立案和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我院自2020年3月26日起有序恢复线下立案和审判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远一网”系统、“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立案、调解、庭审、申诉信访等诉讼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向我院提交,我院将及时予以处理。立案材料、申诉信访材料邮寄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源路20号,诉讼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458010。二、对确需现场办理的立案、申诉信访等事项和来院旁听案件的,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前拨打预约电话(电话附后),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法院办理业务,逾时未到应当重新预约。对询问、听证、调解、庭审、执行等诉讼活动,以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相关诉讼事宜(电话附后)。三、来院办理诉讼事项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律师证)、绿色健康码或当地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预约信息核对、安检等工作。检测通过的,保持间距,按序进入;拒不配合的,一律禁止进入。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症状疑似症状的,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和庭审场所。四、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办理业务前,请耐心等候,并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请立即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 五、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立案登记大厅0392-2313111;信访接待大厅0392-2313369;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尤文广0392-2809166;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李桂红0392-2313151;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付红民0392-2706015;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张志昊0392-2313081;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呼晓茹 0392-2313106;执行指挥中心0392-2313086;鹤壁集法庭0392-2822383;姬家山法庭0392-2622526;诉讼热线电话12368。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鹤山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一、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妨害公务、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高度关注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刑事诉讼各项工作。三、依法处理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问题。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四、正确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审慎认定不能按约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准确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规定,依法公平处理,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五、依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坚持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兼顾重大项目建设、公共利益需求与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六、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及时了解辖区企业司法需求,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司法建议和司法指导,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七、妥善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复工,企业以此主张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支持区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妥善审理和化解疫情期间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九、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开展工作。在保障权利人主要权利实现的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因疫情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助力企业恢复生机。原则上暂缓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查控、消费限制等执行措施十、全面优化线上诉讼服务。使用“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立案,通过网络、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查询档案、咨询法律。十一、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联调解纷效率,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十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或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和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十三、多措并举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推进书面审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用好网络办案平台,倡导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进行电子送达。综合运用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网络拍卖等手段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能得到实现。十四、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两微一站”等平台,及时发布党委和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疫情防控政策和疫情防控形势等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十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案例收集、编撰工作,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为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积极贡献法院智慧。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省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工作部署安排,现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鹤山区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以及审判庭审场所。疫情期间的接待、立案、庭审、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能够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的,根据情况与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向法院申请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申请调解等诉讼活动,请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12368热线”等平台在线办理。执行案件法院将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等合法安全的方式办理。三、如有需要,拨打以下电话或邮寄材料鹤山区法院部门电话及邮政编码立案登记大厅0392-2313111;信访接待大厅0392-2313369;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尤文广0392-2809166;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李桂红0392-2313151;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付红民0392-2706015;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张志昊0392-2313081;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呼晓茹 0392-2313106;执行指挥中心0392-2313086;鹤壁集法庭0392-2822383;姬家山法庭0392-2622526;诉讼热线电话12368。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源路20号,诉讼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458010。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严格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网上优质的诉讼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附:         网上立案操作流程1.谷歌浏览器搜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2.点击网上立案(注意:如果是律师直接登陆律师平台,如果是当事人直接点击网上立案);3.注册账号(注意:右下角先注册账号,输入完整信息)4.实名认证后进入诉讼服务平台;5.点击网上立案后,点击选择法院,输入立案的法院,选择要立案的类型;6.选择输入完整的当事人信息;7.按要求上传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8.信息输入完整后提交网上立案;(备注:网上立案提交成功后,法院会在内网系统收到您提交的网上立案相关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审核通过,网上立案通过后平台会给您发送短信,收到短信后您可以登陆账号点击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网上立案成功);9.缴费成功后,电脑会自动弹出一个“电子凭证”,打印该电子凭证,方便时到诉讼服务中心换领收据。         微法院立案操作流程1.微信搜索小程序“河南移动微法院”;2.点击“我要立案”,选择“审判立案”;3.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河南移动微法院诉讼程序规定(试行)》”,点击“同意,开始验证”;4.完成“证件核验”;5.返回河南移动微法院首页,点击“我要立案”,选择“审判立案”;点击“审判立案申请”6.点击“审判立案申请”--“同意并上传立案材料”;7.右上角选择“立案法院”,按顺序拍照上传文件8.点击“提交”--“提交申请”9.法院收到您的申请后,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立案,向您发送缴费二维码,您扫描后缴费,待方便时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收据。                                                                                                                                               2020年2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委、省政府和鹤壁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部署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以承办法官通知为准。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请优先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glzzly.com)等途径线上办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调处纠纷,可以选择“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中“诉前调解”模块进行在线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2020年2月3日后,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如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延期申请,由承办法官依法另行安排、决定庭审时间。五、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再审、申诉信访的当事人,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请延期办理;临近法定期限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提请办理。六、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等合法安全的方式办理,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部分案件需要线下查控和现场执行的,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延期,敬请谅解。七、必须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到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请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做好测量体温、询问身体状况等相关检查。工作期间诉讼服务热线:12368,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392—2313111。疫情防控关系你我健康,鹤山区法院与您一起遵规守矩、凝心聚力、共克时艰。鹤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9日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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