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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县法院通报三起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7 15:33:40


            1月1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通报3起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李某某袭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时,不听从医院保安人员关于防疫方面的要求,与医院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后派出所民警袁某某、李某出警到现场将李某某带离,在途中警车上李某某吸烟,民警袁某某劝阻后,李某某用头撞车窗玻璃,用拳头殴打袁某某,致袁某某右眼上睑稍擦伤伴淤血。经法医鉴定,袁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2月30日,法院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袭警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杨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9日,虞城县公安局镇里固派出所民警付某某在处理一起闯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卡点)案件中,被刘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杨某厮打,致使付某某右手小指和无名指、左手小指、左腿膝盖受伤,经鉴定,付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暴力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6月11日,法院根据杨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

                                         案例三:金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金某某系浙江省永康市人。2020年4月2日,金某某以帮助其同学吴某购买口罩为由,骗取吴某购买口罩货款65万元,仅发给吴某价值33.925万余元的口罩,后退给吴某9万元,余款22.075万元用于个人支配。2020年4月4日,金某某又骗取师某某购买熔喷布款75万元,仅将20万元退还给师某某,后又在师某某的要求下退还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金某某骗取其他被害人购买熔喷布的货款,剩余392440元没有退还。2020年4月12日,金某某发朋友圈说自己能弄到中石化的熔喷布,骗取被害人张某54万元,金某某收款后才告知张某该熔喷布不好弄,张某表示让金某某退款,金某某仅将20.5万元退还给了张某。2020年7月8日,金某某因涉嫌诈骗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没有实际生产能力、没有固定货源,无法提供口罩、熔喷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熔喷布现货、可以弄到中石化熔喷布为由,诱骗被害人交付定金,在被害人交付定金后又以必须交付全款才可以发货为由,诱骗被害人交付全部货款,在被害人交付全款后不发货或发少量不合格样品,后被害人让其退款的情况下,退还部分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剩余款项或者让客户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而将诈骗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自行处置或者用于个人挥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被害人而取得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金某某在疫情期间利用疫情物资实施诈骗犯罪,依法从严惩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2021年4月16日,法院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121.82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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