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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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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虞城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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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虞城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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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河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驻点指导组对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0370-2790333; 举报信箱:河南省商丘市A010号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来信来电截止日期为6月1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我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河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驻点指导组 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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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虞城县人民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虞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虞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虞城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当事人对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所提出的申诉案件。 3、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虞城县人民法院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外地法院委托或申请协助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 6、处理辖区内能够案外调解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7、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9、对虞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1、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加强法庭建设。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4、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 15、完成应由虞城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虞城县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虞城县人民法院规格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10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督查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院属单位7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为城郊人民法庭、杨集人民法庭、利民人民法庭、李老家人民法庭、黄冢人民法庭、站集人民法庭、贾寨人民法庭 虞城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3284.1万元,支出总计3284.1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028.93万元,下降31.33%,支出总计减少924.95万元,下降28.16%。主要原因是:虞城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328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284.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328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24.2万元,占73.82%;项目支出859.9万元,占26.1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3284.1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028.93万元,下降31.33%,支出总计减少924.95万元,下降28.16%。。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3284.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工资福利支出1880.3万元,占57.2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0.2万元,占3.05%,商品服务支出423.7万元,占12.90%,资本性支出20万元,占0.61%,一般性项目支出859.9万元,占26.18%。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如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此部分仅需说明“我厅(局)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73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0年减少39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23.7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21年虞城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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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午,经虞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虞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晓辉同志全票当选虞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现将虞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人员名单公布如下:陈晓辉、郭光辉、葛福臣、张光明、刘杰、王恭利、冯尚文、马索停、许全海、杨勇、高宏伟、赵福田、马东安、郑勋、马新兰、田仲秋、杨新建、高海书、党英、马明锋。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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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为推进文明餐桌建设,切断食源性疾病传播途径,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倡导健康、文明的用餐方式,养成使用公筷健康生活的良好习惯,积极倡导“使用公筷,文明用餐,健康生活”,用“小餐桌”带动“大文明”。在此,我们倡议: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共同养成使用“公筷公勺”的用餐习惯,倡导吃饭新风尚、健康好习惯,让科学、安全、文明的用餐方式惠及每一个人。从我做起,养成使用公筷的好习惯。平时注重个人用餐卫生,居家生活中自觉使用公筷夹菜,按需取食,杜绝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外出集体用餐时,应主动使用“公筷公勺”,不用自己的筷子给别人夹菜,餐后主动打包剩余饭菜,倡导绿色节俭的生活方式。使“公筷公勺”成为餐桌上的“常客”,成为每个人的文明习惯,做文明餐桌的践行者。从我做起,向身边亲友大力宣传使用“公筷公勺”和践行餐桌文明的好处。在酒店、餐馆、食堂用餐时,建议他们提供公筷公勺,争做“公筷行动”的倡导者。带动更多的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惠及更多的个人和家庭,营造浓厚的文明用餐氛围。带头推广普及节约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珍惜生态资源,拒食野生动物。做文明餐桌的推动者。“公筷公勺护健康,小小餐桌见文明”。我们要一起携手行动起来,与文明握手,向陋习告别,做文明餐桌的引导者。“公筷公勺摆上桌,分餐进食好处多”,使用“公筷公勺”是文明和卫生的体现,既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更彰显社会责任。举手之劳,让我们共同努力,养成使用“公筷公勺”的良好用餐习惯。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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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减少群众走访途中以及到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聚集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南省高院、商丘中院通知要求,从2020年2月1日起,虞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停止办理线下案件受理、纸质卷宗移转等诉讼业务,停止现场接待群众来诉来访,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关闭期间,当事人和群众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电话热线或者邮寄、写信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电子卷宗移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办理群众网上诉讼服务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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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打好打赢这场防卫战,切实保障涉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三、原定于2月2日以后开庭、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的,案件承办法官会及时与相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联系适当调整已确定的排期,请您积极配合。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立案服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河南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证据交换与质证、在线开庭或调解、接受送达等诉讼活动。五、若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您予以积极配合。确需见面的,请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诉讼活动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六、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推迟开庭,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诉信访需求,可通过“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民意沟通信箱”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系统提出和办理。八、因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等系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务请来诉群众佩戴口罩,主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并有秩序地接受登记安检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允许进入院诉讼服务区域,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诉讼事宜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或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九、请自觉配合我院工作人员疏导、维护秩序、在指定场所检测、接待等工作。感谢您对我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及审判执行相关工作安排的理解和支持!未尽事宜可拨打0370-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或0370-3128209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370-3128217审管办电话进行咨询,或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和登陆我院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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