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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24日下午,伊滨区诸葛镇杨堂社区迎来了该社区有史以来第一次巡回审判活动,社区居民纷纷前来围观。诸葛人民法庭受理了杨堂社区的一起健康权纠纷,该纠纷系因多年邻里矛盾引发家庭成员打架事件,双方均受伤住院,互相主张医疗费等损失。经派出所治安处罚后,民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起诉。为彻底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熟悉民情、群众基础好的优势,法庭决定将该案件委派给杨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由于双方积怨多年,经过数轮的耐心沟通和劝解,涉事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向法庭反馈了调解的情况,并希望法庭通过审理该案,避免该事件进一步发酵使矛盾升级,在社区树立和谐文明的村风村貌,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合理处理矛盾纠纷。为此,诸葛法庭决定将庭审搬进社区党群工作部,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为该社区群众进行一次“现场法治课堂”。经过法庭与该社区党支部、调委会的多次对接,确定了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现场布置、安保措施、群众动员等事项,并分头行动为巡回审判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为动员更多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法庭在村内公示栏、超市等群众活动密集的地方张贴庭审公告和参与旁听守则,并由社区各居民小组分头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为使双方能够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将矛盾纠纷导入合法解决的渠道,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分头给双方普法教育和诉讼心理疏导,准备好证件、证据、书面意见,做好参加庭审的充分准备。入场前,诸葛镇派出所派民警与本院法警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安全和防疫检查工作。 有了前期充分的了解情况、动员、预案、协调,前来参加庭审的群众、党员干部多达100余人。为增强审判的教育效果,开庭前金珂法官向参加庭审和旁听的群众提出三点倡议:1、倡议群众关注配合支持法庭工作,让人民法庭更好为人民服务,让群众矛盾纠纷公正、公平解决;2、倡议树立“有理也要让三分”的高风亮节、摒弃“无理仍要争三分”的胡搅蛮缠。3、倡议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该倡议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积极响应。 有了前期充分的了解情况、动员、预案、协调,前来参加庭审的群众、党员干部多达100余人。为增强审判的教育效果,开庭前金珂法官向参加庭审和旁听的群众提出三点倡议:1、倡议群众关注配合支持法庭工作,让人民法庭更好为人民服务,让群众矛盾纠纷公正、公平解决;2、倡议树立“有理也要让三分”的高风亮节、摒弃“无理仍要争三分”的胡搅蛮缠。3、倡议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该倡议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积极响应。旁听结束,听到有群众说,“村里除了请戏班子来,还从来没这么热闹过!”
        ·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枫桥经验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习近平 “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22年7月15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诸葛人民法庭四个社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强,诸葛镇党委书记白军周,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杰,诸葛镇副镇长王艳明,诸葛法庭负责人金珂,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仪式。该工作站的设立是洛阳高新法院以枫桥式法庭创建活动和无讼村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下沉司法力量、主动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诸葛人民法庭利用审判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成讼率较高的四个社区,并逐一走访调研了社区居民结构、经济发展、产业特点、征迁进度、基层治理、司法需求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与诸葛镇党委政府的充分沟通论证,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社区设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工作站,搭建法庭深入社区获知群众需求、指导人民调解以及巡回审判、调查协助、查人找物的工作平台,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筑牢制度根基。就地调解:该工作站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定期了解社区重大决策和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结合审判数据,分析研判矛盾纠纷产生源头,把握矛盾纠纷发展态势,指导民调员及时及早采取措施,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利用该工作站强化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民调组织申请司法确认和法庭委派调解“双轨并行”,促进矛盾纠纷就地调解。就地立案:在工作站增设“二维码”展架,发挥“人民调解平台”、“河南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服务指导职能,实现在线诉讼服务扫码通办。对于群众申请调解的案件,及时在线指派调解员对接;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就地申请在线立案。就地审判:将工作站作为开展巡回审判的组织联络固定场所,对群众身边多发典型纠纷就地查人找物、就地调查取证、就地开庭审判,达到“就地审判一案、教育解决一片”的社会效果。就地执行:对于调解、判决后履行不自觉、不到位的案件,由工作站特邀民调员配合院执行局就地查人找物、就地实地调查,促进调解、判决结果及时就地执行。 该工作站拟通过“法庭+社区”工作模式的先行先试,推动司法力量进一步下沉基层,实现就近方便群众、矛盾纠纷不上交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就地化解”工作目的。该工作站挂牌后,受到了社区群众和民调员的高度称赞。其中,诸葛社区民调员张云龙还即兴赋诗一首: 今日入伏前一天,法庭设立工作站。化解矛盾在身边,及时小雨洒满苑。法徽天平公正显,依法依规情理见。和谐稳定责任重,基层社区是关键。人民法院做指南,学法用法需钻研。矛盾纠纷不上交,耐心化解在庭前。小事化解不出村,大事镇里协助办。各级领导皆重视,谱写枫桥新经验。
        ·7月13日下午,高新法院召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重点工作推进会,总结回顾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不足,部署推进下半年重点工作,会议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强主持,全体干警参加会议。会上,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强宣读2022年上半年办案标兵、优秀办案团队、先进集体和枫桥法庭创建先进集体表彰决定,获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代表分别上台领奖,办案标兵代表、先进集体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和典型发言。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杰通报了我院上半年审判质效、诉讼服务质效情况,分析存在的短板弱项,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强针对审判质效、诉讼服务质效弱项指标如何提升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涛通报了我院执行质效情况,对执行工作进行讲评并安排部署执行局下半年重点工作。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强对全体干警共同努力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的肯定,对干警的辛勤付出表示慰问和感谢,对存在的问题和当前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就如何做好下半年工作他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政治建设。要用足用好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平台,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全面提升干警政治能力,坚定扞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二是维护安全稳定。一要扛牢维护政治安全的责任;二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三要精细做好执法办案;四要扎实做好信访工作;五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六要确保不发生安全事件。三是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推动“万人助万企”活动走深走细走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助力伊滨科技城建设。要扎实推动“无讼村(社区)”创建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四是切实保障民生。要以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抓手,牢固树立法院把每一起案件办好就是“为群众办事”的理念,努力提升案件质效,优化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成效,打造“一庭一品牌”、“一庭多品牌”。继续抓好涉民生案件、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的执行工作,努力用“真金白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做精主责主业。要紧盯审判质效、诉讼服务质效、执行质效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行“周统计、月通报、季分析”的动态监控管理机制,扎实提升各项重点指标。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合理配置。要持续抓好网上办公办案,进一步加大力度、多措并举推进网上办公办案工作。六是加强内部管理。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政务管理、机关安全、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用“立规矩”来“促管理”,发挥制度规范人、引领人、激励人的作用。同时要注重部门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团队内部的分工协作,以及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营造团结、向上、和谐、顺畅的良好院风。七是加强队伍建设。要抓好干警日常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扎实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的贯彻落实。强化双向激励作用,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完善考核表彰机制,落实从优待警制度,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严、紧、实”的司法作风,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八是做好搬迁衔接。面对办公场所搬迁的问题,全体干警要做好办公场所搬迁伊滨的对接保障工作,提前做好搬迁准备,确保搬迁后各项工作不断档、不掉队。同时要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依托新办公场所,努力建成与洛阳副中心地位相匹配的科技型、智慧型法院,更好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9月1日起,对省内黄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介绍了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意义,并就有关规定内容作出说明。新闻发布会由河南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陈兆法主持。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发布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王韶华副院长指出,河南高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以及推动铁路法院、检察院改制转型的具体体现。河南高院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同意河南高院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要求河南高院科学合理确定管辖案件范围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河南高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告,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沟通。在此基础上,河南高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与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关于集中管辖的法院和管辖区域,王韶华副院长指出,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9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环境资源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3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三门峡除外)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省内黄河流域地域范围,王韶华副院长指出,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以河南高院印发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豫高法〔2019〕233号)为基础进行确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地域范围是9个地级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市、县(区)和7个开发区等,上述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属于省内黄河流域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具体包括:1.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洛阳市:偃师市、新安县、孟津县、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吉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安阳:滑县;5.鹤壁市:浚县;6.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7.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8.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9.三门峡市: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卢氏县、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10.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王韶华副院长强调,要坚持司法便民原则,省内黄河流域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落实司法公开规定,扩大审判效果。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介绍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等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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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lygxqfy.glzzly.com/upload/165284332486229415.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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