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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笔试考试通知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布新乡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的公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2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21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分析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 ·权威发布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执行案件的意见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工作指南(暂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司法局 新乡市律师协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诉讼的倡议书 ·温馨提示:新乡中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停止办理线下案件受理、纸质卷宗移转等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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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考试,定于2023年2月1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举行,考试地址:新乡市职教中心(新乡市文化路61号原老师专院内)。为做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1月30日上午 9:00 至2023年1月31日下午18:00。考生在新乡市百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新乡百方人力资源),进入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底部“下载”菜单,在弹出的列表中继续点击“准考证”菜单,在打开的页面中根据平台提供网址,在电脑端打开,根据信息查询结果下载保存后,考生自行彩色打印(A4 纸彩色打印)。二、交通出行提示(一)考生应提前安排好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安全出行,保证按时考试。(二)考生本人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严禁进入考点,考生需自行找位停放,如出现违规停放等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三、考试流程(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两证必须齐全,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二)考生需自带黑色水笔。(三)考生到达考点大门后,按照入场通道,保持间隔,依次有序进入。将相关资料交给考点工作人员核验无误方可进入考点。(四)考生进入考点时间为:上午8:20至9 :00,开考15分钟后严禁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考后不得提前交卷离场。四、特别提示(一)因考生自带证件及材料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的,责任及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二)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未进入笔试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三)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考试作弊等,将取消报考资格。(四)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佩戴口罩。服从考点安排,听从监考老师指挥。遵守考纪,诚信考试。电话:0373-3053063新乡市百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
        ·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我院拟对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的司法鉴定专业机构进行资格初核,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类专业机构进入信息平台条件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1.审核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2.审核标准 机构、人员 省司法厅颁发证书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会计审计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财政厅颁发执业证书 人员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证书 普通合伙 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 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工程造价 1.审核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 注册执业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四)工程检测 1.审核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2016〕127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人员 详见《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1.审核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21年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19年修正)、《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甲级:水利部颁发证书 乙级:省水利厅颁发证书 人员: 甲级 技术负责人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 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乙级 技术负责人 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 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工程设计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详见审核依据。 (六)资产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2.审核标准 机构 上传省财政厅关于机构备案的公告及在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查询该机构的系统截图(须显示查询日期) 人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合伙制 评估师2名以上(不限于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至少2名) 公司制 评估师8名以上(不限于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至少2名) (七)房地产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备案证书 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书 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一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5人以上 二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人以上 (八)土地评估 1.审核依据 《资产评估法》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颁发备案函 人员 评估师8名以上,与机构备案函一致 土地估价师由原国土资源部或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 (九)保险公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2.审核标准: 机构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的机构信息截图和业务备案表。 人员 保险公估师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发)和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的人员信息截图 合伙形式 2名以上公估师 公司形式 8名以上公估师 (十)机动车鉴定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 2.审核标准 (1)机动车技术鉴定 机构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截图 行业协会备案证书 人员 人社部门颁发证书,3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2)机动车评估 机构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截图 行业协会备案证书 人员 人社部门颁发证书 合伙制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至少1人为高级职称) 公司制8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碰撞估损师(至少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至少1人为高级职称) (十一)测量测绘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2020年12月15日发布) 2.审核标准 详见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十二)假肢矫形 1.审核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 2.审核标准 机构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人员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经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包含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机构具备上述技术人员的,也可以经过审核进入信息平台。 (十三)森林资源调查 1.审核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建协[2018]8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 人员 甲级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甲A级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乙级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丙级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二、专业机构初核   (一)线下初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新申请进入信息平台的专业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已填妥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申请书》(附件一)、《机构信息表》 (附件二)、《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附件三);   2、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5、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或提交“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情况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近两年行业检查、评查情况等相关文件。   6、《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四),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机构印章。 已注册的专业机构拟新增的专业类别按照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已在信息平台上传资料未被市中院初核、省法院终核的机构,按照新注册机构的要求重新提交。   (二)线上初核 通过线下初核的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注册,并根据培训要求上传资料 ,依照指导及时修正,逾期不再审核。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应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并提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新乡市宏力大道400号1110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各专业机构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联系人:王毅倩  联系电话:2731110   18238699801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1、《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申请书》 /upload/file/20220818/20220818094715_23024.doc 2、《机构信息表》 /upload/file/20220818/20220818095002_99074.xls 3、《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upload/file/20220818/20220818095058_87279.doc 4、《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upload/file/20220818/20220818095145_35550.doc
        ·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对执行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全市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公布如下,欢迎社会各界对新乡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 法 院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新乡中院 闫瑜 执行局局长 13603739669 新乡中院 史延丽 执行局副局长 15837382108 新乡中院 刘立新 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 13937350503 新乡中院 刘志飞 执行一庭庭长 17637306867 新乡中院 张立东 执行裁决庭庭长 15836196528 新乡中院 吴俊喜 综合处处长 17637306711 红旗区法院 沈志勇 执行局局长 15637336788 卫滨区法院 张红昕 执行局局长 13017539056 牧野区法院 苏守哲 执行局局长 17637309868 凤泉区法院 赵子如 执行局局长 13938768166 卫辉市法院 余化保 执行局局长 18568509608 辉县市法院 魏新涛 执行局局长 18737387127 新乡县法院 马祥峰 执行局副局长 17637309129 获嘉县法院 王晨光 执行局局长 18567558050 原阳县法院 罗斌 执行局政委 13673539992 叶维娜 执行局局长 15837359952 延津县法院 耿立 执行局局长 15225912055 封丘县法院 李彬彬 执行局局长 18537309136 长垣市法院 师佩军 执行局局长 13633732699
        ·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拟对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的司法鉴定专业机构进行资格初核,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类专业机构进入信息平台条件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1.审核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2.审核标准 机构、人员 省司法厅颁发证书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会计审计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财政厅颁发执业证书 人员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证书 普通合伙 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 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工程造价 1.审核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 注册执业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四)工程检测 1.审核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2016〕127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人员 详见《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1.审核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21年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19年修正)、《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甲级:水利部颁发证书 乙级:省水利厅颁发证书 人员: 甲级 技术负责人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 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乙级 技术负责人 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 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工程设计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详见审核依据。 (六)资产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2.审核标准 机构 上传省财政厅关于机构备案的公告及在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查询该机构的系统截图(须显示查询日期) 人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合伙制 评估师2名以上(不限于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至少2名) 公司制 评估师8名以上(不限于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至少2名) (七)房地产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郑州市 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12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公告〔2021〕30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备案证书 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书 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一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5人以上 二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人以上 (八)土地评估 1.审核依据 《资产评估法》 2.审核标准 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颁发备案函 人员 评估师8名以上,与机构备案函一致 土地估价师由原国土资源部或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 (九)保险公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2.审核标准: 机构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的机构信息截图和业务备案表。 人员 保险公估师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发)和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的人员信息截图 合伙形式 2名以上公估师 公司形式 8名以上公估师 (十)机动车鉴定评估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 2.审核标准 (1)机动车技术鉴定 机构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截图 行业协会备案证书 人员 人社部门颁发证书,3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2)机动车评估 机构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截图 行业协会备案证书 人员 人社部门颁发证书 合伙制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至少1人为高级职称) 公司制8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碰撞估损师(至少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至少1人为高级职称) (十一)测量测绘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2020年12月15日发布) 2.审核标准 详见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十二)假肢矫形 1.审核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 2.审核标准 机构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人员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经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包含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机构具备上述技术人员的,也可以经过审核进入信息平台。 (十三)森林资源调查 1.审核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建协[2018]8号) 2.审核标准 机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 人员 甲级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甲A级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乙级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丙级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二、专业机构初核   (一)线下初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新申请进入信息平台的专业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已填妥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申请书》(附件一)、《机构信息表》 (附件二)、《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附件三);   2、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5、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或提交“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情况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近两年行业检查、评查情况等相关文件。   6、《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四),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机构印章。 已注册的专业机构拟新增的专业类别按照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已在信息平台上传资料未被市中院初核、省法院终核的机构,按照新注册机构的要求重新提交。   (二)线上初核 通过线下初核的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注册,并根据要求上传资料 ,依照指导及时修正,逾期不再审核。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并提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新乡市宏力大道400号1110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各专业机构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联系人:王毅倩   联系电话:2731110   18238699801    附件一:《自愿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申请书》; 附件二:《机构信息表》; 附件三:《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附件四:《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1、/upload/file/20220228/20220228082321_24802.doc 2、/upload/file/20220228/20220228082357_38050.xls 3、/upload/file/20220228/20220228082413_82353.doc 4、/upload/file/20220228/20220228082428_19309.doc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进一步提升,现将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分析公布,接受监督。一、审判质效情况(一)总体收结案情况1-6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不含执行)39758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50%,其中新收3323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12.99%,审结2946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8.14%,结案率为74.10%,结收比为88.65%。具体来看,卫辉法院新收案件量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新乡县、原阳县、牧野区法院结案数较去年同比有所增加,其他基层法院收结案数量普遍同比下降。其中,辉县市法院、获嘉县法院新收案件数量和结案数量同比降幅均在20%左右,长垣市法院新收案件量同比降幅超过30%。(二)主要指标情况截止6月底,全市法院主要审判质效指标情况如下:①基层法院总体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5.88%;②基层法院总体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4.01%;③辖区基层法院简易程序为69.97%;④辖区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11.79%;⑤两级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86.30%。二、执行质效情况(一)收结案情况1.收结案情况。1-6月,全市旧存执行案件3919件;新收12511,已结9804件,未结6627件。(二)执行质效情况1.“3+1”核心指标情况。今年以来,全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98.27%;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100%;执行信访办结率100%;全市法院首执案件执结率59.66%。2.质效考核指标情况①实际执结率为30.84%;②执行完毕率为21.06%;③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5.67%;④终本率为28.82%;⑤终结率为8.83%;⑥终结占结案数比例14.6%;⑦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0.42%。
        ·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新乡市疫情防控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我院自2020年3月26日起有序恢复相关立案和诉讼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远一网”系统、“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阿里智慧庭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立案、调解、庭审、申诉等诉讼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向我院提交,我院将及时予以处理。 一审立案材料邮寄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再审申请(申诉)材料邮寄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邮寄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400号,邮政编码453000。 二、对确需现场办理的立案、申请再审等事项和来院旁听案件的,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前拨打预约电话(电话附后),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法院办理业务,逾时未到应当重新预约。 对询问、听证、调解、庭审、执行等诉讼活动,以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与相关业务部门电话沟通相关诉讼事宜(电话附后)。 三、信访接待仍采取线上办理为主。如需办理信访事项,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等非接触方式表达合理合法诉求,我院将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回复。信访材料邮寄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办公室,邮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438号,邮政编码:453000,信访接待电话0373-3769521。 四、来院办理诉讼事项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律师证)、绿色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预约信息核对、安检等工作。检测通过的,保持间距,按序进入;拒不配合的,一律禁止进入。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症状疑似症状的,不得进入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和庭审场所。 五、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办理业务前,请耐心等候,并自觉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请立即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 六、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 七、新乡辖区各基层法院立案和诉讼服务接待场所的工作安排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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