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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没有参与邪教活动,35周岁以内,大专以上学历,男同志身高1.70米以上,女同志身高1.55米以上,身体健康,符合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工作要求. 二、招聘办法 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速录测试、面试方式择优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2日,报名需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户口薄、网上学历查询单、个人简历。笔试、速录测试、面试由本院自行组织进行,时间暂定2021年5月23日上午8:30,如有变动及时通知。 三、手续办理 经资格审查、速录测试、面试等程序综合考评合格者,我院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天后。公示期满后,我院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本公告由项城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394-4212358 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
        · 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集中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院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张永波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 位红星 党组成员、 副院长 韩 伟 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 燕 党组成员、副院长 解普建 党组副书记 马继峰 党组成员 成 员: 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事审判第四团队。 主 任: 刘鑫 民事审判第四团队负责人 成 员: 凡宇铭 田孝红 丁伟华 申菊杰 王文强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指导全院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做好日常举报电话接听、材料收集、任务交办等日常工作; 三、总结上报活动开展情况。 举报电话: 0394-4212376;负责人:刘鑫 18336157566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2018年6月21日) 这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精神,进一步聚焦“基本解决执行难”,总结成绩、查找问题、部署工作,促进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同志主持召开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汇报,就“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汪洋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并就发挥政协力量、凝聚全社会共识、支持各地法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出明确要求,使我们倍受鼓舞。与会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为人民法院总攻决战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级法院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汪洋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吸收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中央政法委对本次会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郭声琨书记的重要批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新成就,特别是2016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我们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郭声琨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奋力攻坚克难,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次会议利用一天半的时间,听取各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查摆了问题,交流了经验,使大家切身感受到了强烈的作战氛围,取得了良好效果。刚才,贵祥同志通报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使大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根据党中央部署,按照郭声琨书记重要批示要求,结合今年以来执行工作实际和各地汇报演示情况,我就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打好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思想载入宪法。各级法院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教育全体干警深刻理解把握这一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使其成为改造主观世界、坚定理想信念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改造客观世界、推动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科学行动指南。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提高政治能力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特别是在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进。 坚持党的领导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政治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难问题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叠加交织的结果。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基本 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与法治环境,党中央作出 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更是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治保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在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够打臝“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以人民为中心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我们要时刻不忘这个初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奋斗。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使得生效裁判不能及时执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自觉站在人民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着力解决执行工作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逐步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境界。习近平总书 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朵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环节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关,执行难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5月5日和5月22 曰,我先后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专题培训班上进行了阐述。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要认真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采取超常规举措,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的顽瘴痼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在治囯理政思想方面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执行难问题虽然成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但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诚信缺失,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执行制度机制还有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深刻领会这项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不竭动力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特别是在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我们积极探索审执分离改革,实行执行队伍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完善执行管理机制,通过改革着力破解执行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提升执行质效,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现代信息技术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科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推进建设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审办运行新模式。在执行领域,我们大力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建成执行信息公开网,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为“基本解 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科技支撑。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唯物辩证法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各社会主义思想,是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典范,既是世界观、历史观,也是认识论、方法论,特别是其中蕴含的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为人民法院做好包括执行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一方面,坚持以科学的思想方法谋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以科学的思想方法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强调“在推进改革中,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辩证法”“加强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等等。这些思想方法体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并熟练运用科学的思想方法。比如,坚持辩证思维,处理好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与长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关系;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重要作用;坚持战略思维,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谋划部署执行工作;坚持法治思维,推进执行立法进程,促进执行规范化;坚持底线思维,明确“四个基本”和“四个90%”的目标要求是必须按时完成的底线要求,等等。另一方面,坚持以科学的工作方法推进工作。坚持战役攻坚,学习党中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这三项重点工作作为三大攻坚战来抓的战略部署要求,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人民法院必须打赢的一场战役,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山头接着一个山头攻克,全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作战”目标。坚持抓铁有痕,“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蓝图绘到底,继续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切实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坚持历史担当,善于运用历史眼光看待“基本解决执行难”,勇于用铁的肩膀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特别在最后攻坚阶段,更要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进取意识,努力破解这一历史性难题,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各级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打出了声势和成效 今年以来,我们吹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冲锋号、集结号,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以一往无前的精神状态,以敢打必赢的决心信心,全力投入到这场战役,不畏艰险、奋勇攻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对于取得的成绩,各高院在汇报中已经进行了系统总结,贵祥同志也作了全面通报,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思想上,全面进入决胜状态 决战之年必须要有决胜状态。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列为今年的中心工作,多次强调各级法院“一把手”责任,要求履职担当、“一竿子插到底”,不断强化战时思想动员,狠抓战时纪律落实。3月29日,召开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之后,我连续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连线各地法院院长,现场督导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挂图作战,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负责、一线督战,切实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部署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每月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局长例会,推动战役不断向纵深发展。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和政法委领导,实行“一把手”挂帅,明确路线、倒排工期、压实责任、严肃纪律,迅速统一思想,以决胜的精神状态和措施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青海等地党委政法委牵头召开决胜执行难动员大会或领导小组联席会;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海南、重庆、兵团等法院制定决胜执行难实施方案或攻坚路线图,建立通报、排名、督查和约谈制度;河北法院打响“精准执行攻坚战”,将未实际执结案件全面建档立卡、精准清理;安徽、山东、甘肃、新疆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攻坚竞赛”“百日会战”“雷霆行动”等专项执行行动;军事法院积极协助地方法院执行涉军案件;等等。从全国来看,“3• 29”会议以后,各级法院迅速行动,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员参加总攻决战的氛围已经形成。 (二)行动上,充分展现决胜效率 一是信息化建设提档加速。网络查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已经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10余家单位、3840家银行实现联网,可查询16类23项财产信息,不动产“总对总”网络查控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1至5月,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累计查询案件466.5万件、冻结银行存款640.1亿元、查询车辆661.3万辆、证券241.3亿股、渔船船舶40.1万艘、房屋1.2万套、互联网银行存款21.2亿元,同比去年都有大幅增长,有的涨幅超过100%,查询互联网银行存款金额接近去年同期的6倍。网络拍卖方面,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全面加大拍卖力度,各地法院纷纷举办专场、专题集中拍卖,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大大提升,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促进了拍卖环节效率、公正、廉洁的有机统一。1至5月,全国法院共计上拍标的物15.24万件、成交6.16万件、成交额 1452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45亿元。与去年相比,月均上拍标的物、成交数、成交额分别增长50%、33%和45%。执行监管方面,运用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强化关键节点管控,统一执行办案标准,促进全程监督和科学决策。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实现了“一站式”司法公开、“一键式”案件督办,最高人民法院利用该平台开展视频轮巡,确保了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上下一体、快速反应。各地法院立足一线需求,研发出各具特色的信息化系统,如福建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江苏法院“微执行”系统、浙江法院“当事人信用画像系统”等,用活了信息化、大数据,为总攻决战插上了现代科技的翅膀。 二是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彰显威力。坚决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与国家发改委等59家单位签署文件,釆取147项惩戒措施,大力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格局。河南、湖北、广东1四川法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力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上海、浙江、贵州、天津法院攻克技术难关,将失信名单信息嵌入相关部门管理、审批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黑龙江、江西、宁夏等地法院与通信管理部门、运营商合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特殊彩铃,警示惩戒失信行为。1至5月I,各级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32.7万人次,限制228.6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74.7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同比分别增长29%、59%和17%。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罪犯8687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专门就拒执罪自诉案件受理下发通知,进一步解决公诉转自诉程序不畅问题,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三是执行规范化体系加快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两年密集出台20多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今年再就执行和解、终本程序、先予仲裁等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填补规则空白,织密执行规范体系。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一步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规范管理机制。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湖南法院采取专人管理、集中清理、系统监管、专项巡查等方式,严格规范终本案件。一些法院积极适用“执转破”程序,加大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力度,促使“僵尸执行案件”有序退出,促进消化涉民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保障上,较好体现决胜标准 一是有力落实人财物保障。各级法院按照打攻坚战、歼灭战的标准,落实“要人给人、要钱给钱”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举全院之力攻坚克难。如江苏法院在编执行人员达3149人,占全省法院在编干警比例从不到13%提高到19.2%;河北法院充实执行员额法官45人、其他执行人员414人、招聘人员653人;山西高院专门出台意见,加强执行人员保障和队伍建设;四川高院对执行人员配备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西藏高院组织全区执行业务骨干集中培训;湖南高院明确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除日常工作外全部投入攻坚战役,并争取省财政拨付4600万元解决装备不足问题。 二是大力推进执行理论研究。成立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 调整完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专业委员会组织及其职能,聘任执行特邀咨询专家,进一步加强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设立全国法院执行人才库,促进执行实践及理论成果转化,努力为总攻决战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全面加强执行宣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三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重点,形成全国法院执行宣传“一盘棋”。建设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开展“全媒体 直播月”活动,全景展示各级法院攻坚决战动态进展。全国法院整体联动,生动宣传“基本解决执行难”重大举措和广大执行干警不畏艰难、奋勇攻坚精神,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各地法院按照“常态化、精准化、全覆盖”要求,主动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精准聚焦“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争取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为总攻决战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四)实效上,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一是大幅提升了执行质效。1至5月,网络查控、司法拍卖、信用惩戒等方面数据都有大幅度增长,这既是加大执行力度的表现,也是执行质效的具体反映。同时,在受理执行案件同比增长 25.4%的情况下,全国法院执行到位金额达3871.65亿元,同比增长45.2%。近年来,群众最关心的三个核心指标方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均超过80%,而且逐年提高。 二是解决了一些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过去,全国执行案件底数不清、体外循环、管理失范现象严重,执行案款管理混乱造成重大隐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顽症也被社会长期诟病。2013年以来,我们坚持“刀刃向内”、全力整治,开展执行案件底数专项清理、执行案款专项清理、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着力破解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把执行工作导入了健康发 展的轨道。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获得感。2017年以来,我们将执行信访全部纳入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加大督办力度,强化全程留痕、实时跟踪、精准管理,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落实,化解了一批“骨头案”,减少了积案存量。各地法院立足维护群众利益,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四是一定程度扭转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诚信。2015至 2017年,全囯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自动履行率从52.51%提升至69.75%,增长了17.24个百分点;2017年在民商事一审判决案件同比增长10. 78%的背景下,进入首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升反降,降幅高达14.28%。这组数据意义重大,一方面,自动履行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大幅提升,说明大多数生效裁判得到了履行或执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人民法院加大攻坚力度、强化信用惩戒、重视宣传引导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自动履行意识增强,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正在建立,“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总的看,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法院责任进一步压实,“一把手”抓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基本形成,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地见效,“基本解决执行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中央政法委领导协调的结果,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法院干警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奋战在执行一线的干警表示诚挚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打臝“基本解决执行难” 这场硬仗的任务依然非常繁重,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四个基本”和“四个90%”的要求相比,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从各方面反映、巡查情况和大家这两天的汇报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中,法院承担的是“主办”职责,但有的法院向党委汇报不够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较少,未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重要作用。实践中,还存在少数部门和单位怠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不够顺畅,信息反馈不及时、联动反应慢、共享不全面,在查找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打击拒执罪等方面配合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 (二)执行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法院对信息化工作统筹协调不到位,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协作不力,硬件设备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多个办案系统并存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信息化应用效果。有的高院执行案件数据的传输仍存在问题,本地案件系统中的数据与全国四级法院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的数据存在较大误差。网络查控系统中部分新型财产形式还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功能和不动产“总对总”查控功能尚未按照规定时间全部落地。 (三)执行管理有待进一步细化。执行单独考核制度尚未落地生根,案件全程留痕、全程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些法院执行力度偏软,没有用足强制措施,对清理多年积淀的遗留案件有畏难情绪。一些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问题仍然存在,执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功能应用不足,对下级法院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内容不规范。有些法院执行质效有待提高,终本案件合格率、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等指标偏低。司法拍卖评估环节效率较低,制约了财产变现率,直接影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 (四)迎接第三方评估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法院对第三方评估指标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牢骚抱怨。有的法院为完成长效机制建设的评估要求,制定出台很多文件,但并未认真贯彻落实。有的为完成执行质效的评估要求,不是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力度,而是通过限制立案、减少收案、虚假结案等方式投机取巧,严重背离“基 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和初衷。 (五)组织领导有待进一步强化。个别法院负责人仍然存在“执行工作只是执行部门的职责”的狭隘认识,有的只说不做甚至置身事外,没有将解决执行难纳入法院整体工作来谋划布局,导致许多保障措施跟不上。有的法院只做表面文章,满足于开会发文,拿不出真招实策,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存在消极懈怠情绪,认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只是暂时的,没有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待执行工作。 (六)执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法院执行队伍老化,知识储备落后,能力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需要。个别执行人员吃拿卡要现象仍有发生,执行人员违法乱纪、贪腐渎职问题仍需高度警惕。一些法院在执行人员数量上仍未达到15%的比例要求,随着执行案件的持续增多,干警办案任务繁重,身心健康状况堪忧。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给予足够重视。在这里,我一方面要给大家鼓劲、坚定信心,另一方面还要给大家敲敲警钟、敲敲“法槌”,希望引起高度警觉。各级法院,导干部要对标对表,切实把自己摆进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新一轮“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巡查,目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及时 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认真整改,确保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 四、乘势而上,一往无前,坚决打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关键 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推动解决执行难的窗口期,我们必须咬紧牙关、一鼓作气、乘势而上,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着最后的胜利发起冲刺。各级法院必须一往无前、勇毅笃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继续坚持挂图作战、集团作战,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信息化,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不断扩大战果,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一)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硬仗,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始终 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的最新进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切实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重要作用。要认真总结一些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推动将法院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党委工作大盘子、纳入政法委重要督办事项,健全执行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尤其在财政保障、人员配备、部门联动、重大案件处置等关键事项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一把手”亲自出面争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切实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足强制手段,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的行为做到零容忍,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果断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或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用刑事手段惩治违法行为提升执行威慑力。要继续针对社会关注度高、民生利益关系大的重点案件和突出问题,部署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行动,敢于啃硬骨头,努力打出声势和效果。要提高新收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加大对旧存案件的清理力度,做到统筹协调、新旧兼顾,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要坚决防止出现只为数据过关,故意压制立案、谎报结案方式或者拖延结案的情况,对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坚持“刀刃向内”,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要及时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乱执行的督查问责,对当事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允许歪风邪气在执行队伍中蔓延。要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约谈申请执行人规定,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各级法院要对终本规范化开展自查,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合格案件及时补救完善,必要时恢复执行,确保终本合格率达到90%。要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机制,以案件管理为抓手,设置科学的统计口径和考核机制,确保四级法院执行工作既分层管理又垂直督导的高效管理模式得以落实。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行公开、加强执行监管严格落实办案流程要求,及时录入节点信息,确保全程留痕。要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对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及时屏蔽或撤销信息等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执行信息化效能。要坚持互联网思维,打通信息孤岛,加强互联互通,提升信息系统和辅助工具的智能化水平,推动解决执行需求与技术支持之间的瓶颈和障碍,实现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发挥信息技术减负增效作用,让信息化成果为每名执行干警添翼让机器更好为人服务。要继续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在强化现有布控手段和措施的同时,不断扩大网络查询覆盖面,尽快将保险理破产品等新型财产形式纳入查询范围,拓展与地方金融机构及财/登记管理部门的协作,“点对点”“总对总”同步推进,实现网络查控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优化上网和竞拍流程,完善评估程序,提升网拍规范化、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竞拍人操作负担,提高网拍率和网拍法院适用率。 (五)坚持综合施策,强化联合信用惩戒。要进一步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各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要把信用惩戒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建立健全财产信息登记、社会诚信、企业和个人破产、执行救助等制度,健全完善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要总结上海、浙江等地经验,强化与协助单位的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切实提升惩戒措施的便捷性、实效性。要不断拓展惩戒措施内容,重点推动通过网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措施,强化警示威慑作用,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效果。要积极研究应对被执行人翻新花样规避执行的情况,在不断升级法院反规避措施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调动当事人、律师积极性等方式,促进解决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 (六)加强执行宣传和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执行宣传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第二战场,与正面战场同样重要,必须同步推进、同频共振,与社会各界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要用好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成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开展专项联络,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面介绍会议情况,争取代表、委员的认同。要根据属地原则,通过邀请见证执行行动、开展调研座谈等形式,向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面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最大限度争取理解和支持。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切,解答好有关问题,问题比较集中、意见比较激烈的,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细则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和需要的宣传方案,配合完成好一批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宣传工作。要创新形式加大执行宣传力度,通过法院自有媒体集中发布执行动态、措施、成效、政策法规等信息,推动执行公开,增强内外互动。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邀请有影响力的知名记者专题跟踪、采写,多渠道、高频次报道执行工作,形成铺天盖地 的宣传阵势。持续开展全媒体直播活动,将执行过程客踝呈现给观众,让群众直观感受执行力度、成效和执行干警的良好精神风貌。要充分发挥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主阵地作用,全面展示执行工作整体情况,滚动介绍各地执行动态,为各级法院宣传执行提供一体化平台,为广大群众了解、监督执行提供一站式服务。要重点加强对“执行不能”的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要加强舆论引导,认真落实“三同步”原则,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加大执行信访化解力度。群众的合理诉求、正当权益一定要保障,我们提出90%的信访案件要化解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要将执行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所有执行信访案件和可能引发信访的风险案件进行仔细甄别排查,对重复访、集体访,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最大政策支持,尽最大努力化解。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将申诉信访与包片巡查紧密结合,就地督促解决消极执行、错误执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雷厉风行的作风赢得信访群众的理解。要推动信访案件办理规范化,统一使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与网上申诉平台、执行案件办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常态化监管。要将执行信访工作纳入执行质效管理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调动干警积极性,实现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八)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将分三批次进行,第一批评估8月份就将开始。近期,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了对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最新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调整后的评估指标体系新要求,对照开展自评自估、自查自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正确认识第三方评估的意义,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数据提供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对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数字游戏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要在扎实推进执行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第三方评估,努力把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效果如实反映在评估结果中,以实实在在的执行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赢得代表、委员的肯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持步调一致,这里再次重申,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任何法院不得对外发布第三方评估结果,不得“抢跑”,不得擅自宣布已经“基本解决执行难”。 (九)加大保障力度,为执行工作提供坚强后盾。“基本解决执行难”绝不是执行部门一家的事,而是整个法院系统的大事,必须坚持全局观念,按照战时保障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打好这场攻坚战。各级法院“一把手”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仅要当好“战斗指挥员”,更要当好“施工队长”,坚持务实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重点工作、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不支持、 工作推进困难的,要扑到第一线亲自协调落实。要总结推广湖南高院的经验做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法院院长,严肃追责,必要时通报党委和组织部门,通过组织程序调岗换人。要强化执行力量配置,确保骨干不流失、梯队不断层,根据“战斗”需要从全院范围抽调精干力量支援执行一线,必要时在全辖区范围内统筹调配,以先进支援后进,确保所有法院齐头并进不掉队。要加大资金、装备和人才投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涉及执行的工作特事特办、要事先办,各项保障要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 度相匹配,以强大后方确保满足一线“战斗”需要。 (十)加强队伍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分级、分类培训机制,重点围绕执行法律法规、实务疑难问题和信息化操作等加强培训,促进提升执行业务能力。要善于发现和培养经过实战检验的好苗子,帮助干部成长,优化梯队结构,激发队伍战斗热情,建设一支顶得上、打得赢的执行铁军。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数据铁笼”,构筑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要落实“两个责任”,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履职保护 和职业保障机制,高度关注执行干警的身心健康,严格落实各项政策保障措施,切实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职业荣誉感,让执行干警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去。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阶段,除了上述工作外,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运用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打赢攻坚战与建立执行长效机制之间的关系。“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中心工作,必须采取非常之举,确保打臝打胜。同时,执行工作是一个常态、动态的过程,人民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六百万件左右,必须着眼长远,在理顺机制、健全制度、完善规范化信息化以及推动立法等方面狠下功夫,扎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的作用,切实加强执行理论研究,特别是我今天讲到的许多问题,只是点了个题,下一步,要继续深入开展研究,努力取得一批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处理好评估结果与群众感受之间的关系。是否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归根结底是由人民群众说了算, 必须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四个基本”和相关 核心指标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执行质效,同时通过执行宣传和代表委员联络,不断强化外部沟通,人民群众、代表委员真正感受到执行工作的进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三是处理好强制执行与文明执行、善意执行之间的关系。既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等形成强大震慑,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特点,又要注意严格依法执行、公正文明执行,防止暴力执行和乱执行。在创新强制措施上,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为了执行效果过分扩张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处理好执行工作与全局工作之间的关系。要学会“弹钢琴”,既要集中全院力量为执行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又要同时做好案件审判、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工,扎扎实实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同志们,“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声。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一往无前的决心和勇气,击鼓奋进、攻坚克难,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周口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制定本细则。 一、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基本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釆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突出困难,既不对各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兼顾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三、救助对象 (一)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可参照执行的情况: 1、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当前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其他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子救助: 1、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 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 救助标准。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救助应当按照损失程度分档进行。一般损未,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工资总额救助;中等损失,按24个月救助;最高损失,按36个月救助;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五、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程序严谨、高效便捷。 (一)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急需救助的,可以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启动国家司&救助程序。 (二)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救助的,政法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明复印件)、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 3、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受权委托书; 7、办案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 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1、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一个月内将救助资金拔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2、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办案机关应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健全完善相关文书材料,以存档备查。 (五)追偿 当事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并不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办案机关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行追偿。追偿金补足当事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后,佘款补充为国家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管理。 六、资金筹集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分别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三) 市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各地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釆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四)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社会公众捐赠资金奖励制度,对积极捐赠资金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从税收政策、社会评价等方面给予嘉奖,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救助具体对象告知捐赠人,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财政局自2015年起,每年2月10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执行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 (三)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1、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2、违聚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行为的。 八、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并在案卷中专门作出说明。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办案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衔接机制。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把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三)严格督导检察,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各部门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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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全市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上司法拍卖、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五家网站)拍卖平台上,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向法院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由法院执行局(分局)主导进行,并在执行局(分局)下设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小组(简称网拍小组)负责实施,法院司法技术处(科)辅助配合。网拍小组有2-3名人员组成,综合处(科)或指挥中心副职任组长,配网络拍卖员一名,条件允许的,可配司法辅助人员一名。     第三条 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需要委托拍卖的经中院审核后报省法院审批。     第四条 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     第五条 网拍小组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规范进行。     第六条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行监督。     二、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法院司法技术处(科)移送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要求评估公司在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的同时发送电子版评估报告和照片。有条件的,还要提供标的物的视频光盘。     第八条 执行员负责下列事项:     1、负责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     2、决定拍卖、变卖事项,负责案件的审限扣除事项。制作在网络平台和纸质媒体发布公告事项;     3、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4、确定保留价及其降价幅度、增加幅度、保证金额度、税费负担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该事项须经合议庭评议确定)。加价幅度按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5、向网拍小组移送下列材料:     (1)《网拍申请移送表》;     (2)《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3)《网拍保留价呈批表》;     (4)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拍卖(变卖)裁定书原件一份;     (6)评估报告和拍卖(变卖)裁定书的送达证复印件;     (7)如有租赁且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有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应提交已告知行使优先购买权人的证据。     (8)其他有关材料。     7、接受咨询及看样:根据咨询及意向人数确定现场看样的时间。     8、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9、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在第二次拍卖流拍之日起十日内向网拍小组移送变卖材料。     10、拍卖(变卖)成交后,确认保证金及拍卖(变卖)余款到账,并在拍卖(变卖)款项全部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     11、网拍程序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案件审限恢复手续。     12、决定网拍的中止或撤回,并向网拍小组提交《网拍中止申请书》或《网拍撤回申请书》。《网拍中止申请书》和《网拍撤回申请书》须经局长(庭长)签字。     13、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14、需要重新拍卖(变卖)的,出具重新拍卖(变卖)裁定,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原买受人等相关权利人送达该裁定后,再移送网拍小组进行重新拍卖(变卖)。     15、对有参与拍卖(变卖)意愿的人,要耐心、细致的介绍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存在的瑕疵。排除妨碍,确保财产现场看样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网拍小组负责下列事项:     1、决定是否网上拍卖(变卖):对执行员移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网拍要求的由网拍小组登记编号,材料不全,不符合网拍要求的退回执行员补齐相关材料。     2、对符合网拍要求的标的物,在接收执行员移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传拍卖(变卖)公告 。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第十四条要求的提示事项。     3、无法通知权利人的,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4、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三、网拍工作流程     第十条 拍卖、变卖公告应当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当事人提出要求等情形的,还应当在专业性媒体或者其他纸质媒体上发布公告。执行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决定是否在其他媒介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根据执行员所在合议庭意见,对标的物进行整体拍卖或者拆分拍卖;拆分拍卖的,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变卖)的时间、方式和不同种类物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第十二条 拍卖、变卖标的物评估报告中由资产明细表的应上传资产明细表;拍卖标的物系股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第十三条 网上变卖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变卖公告中应明确本次变卖公告日期共60天,期间分三阶段进行。每一阶段的公告日期不得少于15天,每一阶段的最后一天为24小时集中竞价时间。网络变卖的变卖价为二拍流拍价。     2、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关于变卖流程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4、第一阶段变卖失败的,网拍小组应当在结束当日将第二阶段的材料上传;以此类推,第三阶段变卖失败的,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第十四条 拍卖、变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网拍小组应根据执行员所在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并及时在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变卖的,在五日内恢复拍卖、变卖。     第十五条 在拍卖、变卖开始前,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回拍卖、变卖。     第十六条 拍卖、变卖成交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变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拍卖、变卖。 第十七条 拍卖、变卖成交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情况属实的,应裁定重新拍卖、变卖:     1、拍卖、变卖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     2、不如实披露拍卖、变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变卖结果公正性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设定竞买人资格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的。     4、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5、买受人未支付成交价款致使拍卖、变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6、拍卖、变卖程序严重违法的。     7、竞买人不符合拍卖、变卖公告中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重新拍卖、变卖的。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每一年度内执行员移送至网拍小组的案件,均由网拍小组登记编号,起始案号为(20XX)豫XXXX执网拍第XX号。     第十九条 网拍程序结束后,网拍小组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拍卖、变卖公告、须知、竞买人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交执行员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法院对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有其他规定的,则适用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2016年11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试行)》、《河南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河南省人民法院  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试行)     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救助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认为符合《救助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及时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据《救助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按要求递交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立案部门应当填写申请司法救助登记表,由救助申请人签名、捺指印。 第三条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告知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先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立案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符合司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审判、执行部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书、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明材料及申请司法救助登记表后,应对当事人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提出拟救助的金额和理由,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审查表》,及时移交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涉诉信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息诉息访保证书。不出具息讼息访保证书的,立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一个合议庭或一名法官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承办法官应对救助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听证。 第七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可以与救助申请人所涉案件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制。 第八条  高级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低于、等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12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中级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低于、等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9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基层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低于、等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可以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对于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省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高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12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中级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高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9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基层法院对需要救助的金额高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一般应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十条  当事人直接申请救助的案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作出不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 对审判、执行部门认为应当救助并立案移交的案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按照文书样式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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